一、当事人无须举证的情形有哪些
1.已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,无需当事人再举证。
2.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,当事人无需举证。
3.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,
4.依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、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事实,且对方无相反证据推翻的,无需举证。
5.一方陈述于己不利的事实,对方认可的,当事人无需举证。
6.涉及身份关系案件,原告初步证据能证基本事实,被告否认却无相反证据的,无需举证。这些情形利于避免重复举证,提升诉讼效率,维护司法公正。
二、当事人可免证的特殊情况法律如何规定
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,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情形如下:一是自然规律以及定理、定律;二是众所周知的事实;三是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;四是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;五是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;六是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;七是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。
不过,上述第二至五项事实,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;第六至七项事实,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。
三、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免除举证责任
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,以下情形当事人可免除举证责任:
1.自然规律以及定理、定律,因其具有客观性和确定性,无需举证。
2.众所周知的事实,如重大历史事件、当地风俗习惯等,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。
3.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,基于法律规定可直接认定。
4.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,除非对方有相反证据反驳。
5.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,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。
6.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。
7.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。不过,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27项事实的,仍需承担举证责任。
在了解当事人无须举证的情形有哪些之后,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相关问题。比如,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,即使没有额外证据,法院一般也会直接认定。但在实际情况中,如果对方对该众所周知的事实提出异议,该如何处理呢?另外,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